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电梯和近两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