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监督管理以及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是指具有载人功能的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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