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并纳入应急救援联动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保障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