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五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判定的综合安全状况等级,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者消除安全风险:
(一)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主要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三)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并经所有权人同意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安全评估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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