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提出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