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受检验、检测要求时约定时间并按时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同时将检验、检测信息传输更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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