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评估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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