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