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办学规模、标准、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