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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