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幼儿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住宅项目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