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一)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的;
(二)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上倚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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