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七条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定该地块的出让方案前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国有、建成后无偿移交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内容,成交后在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