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八条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八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动产权属存在争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调解决。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