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六条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扩建增容工作。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扩建增容用地。
城乡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应当对增加学生人数和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增加预留教育用地。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扩建增容用地。
城乡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应当对增加学生人数和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增加预留教育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