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四条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时,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另行规划出不小于原规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书面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另行规划出不小于原规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书面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