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