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