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重置价二倍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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