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