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三倍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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