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置保护标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鼓励社会各界以认捐、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
在单位管界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鼓励社会各界以认捐、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