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置保护标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鼓励社会各界以认捐、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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