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损伤、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
(三)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和倾倒污物;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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