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绿地期满,未按要求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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