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责任 第七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责任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