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治扬尘污染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