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明确各有关部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劝阻,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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