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矿产开采、河道整治、绿化施工、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物料运输堆放和加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建筑物表面在自然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矿产开采、河道整治、绿化施工、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物料运输堆放和加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建筑物表面在自然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