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参照本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