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