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应急控制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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