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