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