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挪作他用,导致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