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煤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散煤是指民用煤炭。工业用煤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