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散煤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实施、公众参与、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