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依法做好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