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散煤污染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散煤污染防治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