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散煤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