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2-20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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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散煤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第二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煤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散煤是指民用煤炭。工业用煤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有关... 第三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散煤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实施、公众参与、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散煤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根据... 第六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散煤污染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散煤污染防治意识。 第七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散煤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 第八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散煤。 经批准的洁净型煤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使用的煤炭和销售的洁净型煤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 第九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逐步实现地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全覆盖。 第十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洁净型煤购销供应机制,保障清洁能源替代未到位地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取暖需要的洁净型煤供应。 第十一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销售散煤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洁净型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 第十二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散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十三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本条例开展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