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散煤。
经批准的洁净型煤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使用的煤炭和销售的洁净型煤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储存煤炭应当使用仓储或者其他密闭措施,并配备抑尘设施设备;厂(站、场)内输送煤炭应当采取密闭、喷淋等抑尘措施,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经批准的洁净型煤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使用的煤炭和销售的洁净型煤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储存煤炭应当使用仓储或者其他密闭措施,并配备抑尘设施设备;厂(站、场)内输送煤炭应当采取密闭、喷淋等抑尘措施,不得造成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