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洁净型煤购销供应机制,保障清洁能源替代未到位地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取暖需要的洁净型煤供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