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散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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