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本条例开展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