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二十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医院、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正常的医疗、教学和生产经营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