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2-20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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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 第三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 第五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推进... 第六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 第八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九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第十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二)不得... 第十一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等废... 第十二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花卉、绿篱、树木和草坪; (二)损坏垃圾桶、雕塑、体育健身器... 第十三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在车内保持安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 第十四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景区景点管理;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服务设施,不得涂... 第十五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高空抛物; (二)堵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三... 第十六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 (二)携... 第十七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乡村)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私搭乱建; (二)不得在公共绿地内种植蔬菜和农... 第十八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拣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乱扔、混投和乱堆乱放垃圾。 第十九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信谣传谣,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积极传播正能量。 第二十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医院、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正常的医疗、教学和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一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尊重和崇尚杰出历史人物、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二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二条 倡导下列行为: (一)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家庭成员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 (二)邻里... 第二十三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活动,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残障人...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 第二十五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目标,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商务、民政、教育和文化广电旅游等... 第二十七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文明校园创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内容。 第二十九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文明医疗规范,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优化服务流程,公开医务信息,加强医患沟通,维护良好医疗... 第三十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三十条 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独立的母婴室,配建方便安全的适应老年人、残障人士和儿童等需要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向公众免费开放或者实行优惠。 第三十二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车站、商场、医院、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其场所禁止行为的标识。 第三十三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 第三十四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设立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平台,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 第三十七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 第三十八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 第三十九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第四十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可以向拟实施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主管部门同意并... 第四十一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参照本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 第四十三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