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评选和奖励文明创建先进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