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三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活动,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残障人士等群体;
(二)见义勇为和向见义勇为者提供援助;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
(四)为环卫工人等提供食品、饮用水、饭菜加热、避暑避雨等服务;
(五)设立公益书籍借阅点、漂流书箱和阅读点,设置道德模范等先进事迹宣传、纪念设施;
(六)招考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一)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活动,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残障人士等群体;
(二)见义勇为和向见义勇为者提供援助;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
(四)为环卫工人等提供食品、饮用水、饭菜加热、避暑避雨等服务;
(五)设立公益书籍借阅点、漂流书箱和阅读点,设置道德模范等先进事迹宣传、纪念设施;
(六)招考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