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目标,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