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